地方财政研究

省以下财政体制迎改革:明确收入划分、强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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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单列一条强调“三保”,将“三保”的职责分工明确为: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中央激励,提出建立县级财力长效保障机制。

此外,此次改革还对“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相关政策进行了回应。《指导意见》提出,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从财政体制角度提出的具体改革措施,有利于抑制地方出台不当干预市场的政策,避免产生招商引资政策恶性竞争,破坏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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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五方面、18条改革措施。改革的重点首先是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即事情由哪一级政府来干,钱就相应由哪一级政府来花;其次是收入划分,即地方税费收入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再次是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即在事钱分清后,对仍有缺口的通过转移支付弥补,均衡区域间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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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划分原则与此前保持一致,但是在事权划分和收入划分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都谈到,要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以及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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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负责人表示,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坚持省负总责,同时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措施,制定实施符合实际、管用有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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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是“三保”资金的一项重要来源。《指导意见》要求,在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和分配上,既合理保障,也厉行节约。一方面,结合实际逐步推动“三保”相关转移支付纳入省对下直达资金范围,做好“三保”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另一方面,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坚持勤俭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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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即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经济下行叠加疫情冲击,近一段时间县级财政压力十分突出,如何确保“三保”不出问题尤其紧迫。

一位接近财政部人士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很早便被纳入深改委重点改革任务,前后研究制定措施历时约一年终于公布。省以下财政体制由各地确定,《指导意见》主要提出一些方向性、思路性的内容,促进大家规范,但是由于各地情况不同,也需要因地制宜,因此后面各省份还会有细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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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在5月30日召开的全国财政支持稳住经济大盘工作视频会议上,财政部部长刘昆也谈到,在当前关键时刻,要坚持将“三保”支出作为预算支出重点,各地要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资金,加大对市县“三保”的转移支付力度,最大程度下沉财力。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样安排是为了让各级政府都能够获得稳定的收入。省级财政抵御风险冲击能力较强,且担负着调控和均衡区域间财力的职能,因此前述中“不够稳定”的收入给省级财政;市县收入盘子相对较小,消纳收入波动的能力较弱,“更为稳定”的收入留给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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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基层“三保” “省直管县”或进一步扩围

所谓“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是指省级财政直接管理地(市)级和县(市)级财政,减少财政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在一些地区已运行多年。根据此次《指导意见》,“省直管县”?将进一步扩围,方式也将优化。

整体上看,收入的划分依然按照税种属性,大体明确为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县级收入或由市县级分享较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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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方面,省以下财政事权被大体划分为,需要跨区域统筹协调或外部性较强的事务,适度强化省级责任;直接面向基层的,如基本公共服务等,明确为市县级财政事权。事权分清后,支出责任也相应明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强调,不该花的钱一分也不能花,防止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铺张浪费肆意挥霍。

6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五方面、18条改革措施。

省级财政事权适度增强,相应支出也会增加,因此在收入分享上也会有所倾斜。

《指导意见》还提到,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实际上,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大部分地区已经取消了这一做法,但有个别地方仍然延续。由于这种做法容易造成地方政府为保护税源而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此次《指导意见》再次加以明确。